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如题所述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8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仲裁部门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比较充分。并且,执行起来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劳动者的第二种选择,仲裁部门或法院将可能会面临两种处理选择:一是直接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是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
第三,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四,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第六,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第七,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
第八,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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