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好多单位招工都是劳务派遣,合同工,却干着正式工的工作,工资却比正式工低?

如题所述

先说我要表达的两个重点:

❶理一理“正式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合同工”这些概念。

❷“同工不同酬”是违法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位要降低人工成本。

下面具体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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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有“正式工”“临时工”之说,但这种说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们翻开《劳动合同法》,没有“正式工”“临时工”的概念。

现在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都属于“合同工”或者所谓的“正式工”。(这种说法有点简单粗暴,不够严谨,这里仅为了方便大家理解。)

还有在体制内的朋友,习惯把有编制的,叫“正式工”,没有编制的、聘用过来的叫“临时工”,比如:协警、协税员。这也都是延续过去的叫法,属于“不规范”的叫法。

现在很多人提到的“临时工”,其实想表达的是“劳务派遣”。但这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一是派遣单位,二是劳动者,三是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要给劳动者发工资、买社保、给福利等等。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工”。

劳动者与实际的用工单位,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上面一段说了,劳动者已经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它不受劳动法约束。

用工单位是提出“用工需求”的一方,派遣单位可以满足它这种需求,用工单位相当于是派遣单位的“客户”,劳动者是派遣单位派过去给“客户”工作的。

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及相关的劳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安全卫生教育等等,并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

也就是说派遣单位“雇用”劳动者,但不“使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不“雇用”。正是这种“雇用”和“使用”相分离,让它们之间的关系听起来有点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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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工单位出于人工成本的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工,工资比相同岗位的员工低,社保基数也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很多单位用“假派遣、真用工”方式逃避责任。这是违法行为。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用工单位要多在“开源”上思考,不要总想着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达到“节流”的目的。劳动者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说“不”。最重要的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加强对用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越来越关注劳务派遣工利益的保护问题,相信这种劳动派遣乱象问题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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