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仲裁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我提前30日提交了离职,但是原因是注明了缘由是拖欠工资。现在已经到了约定离职时间,我向公司提出立即结算我的工资和年假,公司以工资资金困难为由,当日不发放,而且也不出具任何证明。请问,公司以年假日工资=现工资/30天计算是否合理?(国家规定应该是三倍工资)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公司不办理)我现在还在和公司谈,如果公司今日发了拖欠的三个月工资,我是否还能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经济补偿?谢谢!

首先 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你可以交了 辞职信就走 不用等30日
但是 你的辞职信 要使用快递形式邮寄 并且索要签收回执
你写的辞职理由没有问题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是月平均工资 除以21.75 不是除以三十
如果公司给你除以三十 是不是六日不休息呢 如果存在加班现在 你也可以一起起诉
不过 这方面 证据比较难抓 公司 如果是指纹打卡 就好办一点
你不用跟公司谈了 公司的无耻程度超乎你的想象 一定要利用法律手段制裁他们
还是建议你咨询你们当地 律师 把事情做的更完善 打有准备的仗
祝你好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0
1、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