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签的内退协议,新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写“内退”是否合法?

我已经与本单位签订过内退协议,现在本单位让我补签《劳动合同书》,中间有一项“工作内容和要求”中单位要求我签订“内退”,请问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重新上岗?
请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内退”是一种劳动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00]文266号)第(一)条第4项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福建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98]3号)文中也规定: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因此,退养人员可按其退养期间的月生活费作为其退养期间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月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1.“内退”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通常将“内退协议”看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作出变更”的补充协议,即,职工不必上班上岗工作;单位给予发放内退工资(或生活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允许职工另外从事其他工作和获得收入,等等。只要“内退协议”不违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认定协议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2.您与单位的“内退协议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办理退休。现在省社保局对我的退休不符合条件,本公司不能按照当时协议书实施办理退休,而导致违约。”既然单位在协议中承诺为您办理正式退休,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单位应当承担这一后果的责任。 3.如果在“内退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您若要求违约金,通常不会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建议您: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这种诉请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就是基于第1条的分析意见)。 4.重点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注意: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内退协议”的约定内容、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岗位的现状、以及本人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条件等等。 “内退”问题,现在并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国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纪初才有这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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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01
“内退”是一种劳动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2-01
“内退”以后,领取退休金的再反聘回来,是劳务关系,不享受劳动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