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公司不给我办理交接手续,我应该怎么办?

我在9.15号将我的辞职信交给部门领导,我在我的辞职信中正式的说我会在10.15号正式离开公司,但是部门领导在最近几天说有件事情非我去办理去北京出差,我并不想去,但是领导就以这个理由不给我签字,我担心他以后不给我解除合同或者弄点什么事情,我就在10.10号把我的辞职信让董事长给我签上字同意离职,不知道如果以后真把事情弄大了然后起诉我之类的我可不可拿这个辞职信当做我的证据

1、可以啊,辞职信他不签名不影响你走人的,之后的离职手续是单位的义务,单位应当帮你办理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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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1
不会,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转正后员工提前30天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期满后可以正常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情况,你尚未离职且未到期,领导安排的工作还应该继续跟进,但你在接受任务时应该事先跟部门领导言明自己辞职到期时间,此事不可能会因此被公司起诉你。辞职信你可以留底作为证据保存。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要能证明辞职信有通知到公司才行。
辞职不需要公司批准,劳动法明确说明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追问

我的辞职信上有明确的写到我会在10.15正式离开公司,董事长在上边签字同意,这个算不算有通知到公司,现在我的部门领导就是不给我在公司的离职手续上签字导致我后边流程签字签不下去,手里的东西我今天下午倒是可以交接给一个人,我担心部门领导以我不去北京出差办事为借口弄点事出来,比方说在我以后找到新公司的时候不给我开具什么证明之类的手续

追答

董事长在上边签字同意当然算了,公司有为难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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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10-11
当然可以的,法律规定只好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企业是不能拒绝的,这是劳动者的自由。
既然公司已经批准了,你就可以辞职走人了。走之前协助企业做好岗位工作的交接。
第4个回答  2012-10-11
除了员工签订了的约定服务期限的培训协议外,员工辞职不存在任何风险,这是按照劳动法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