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时,接收单位也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如题所述

接收单位属于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是不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签订即可。
法律分析
在劳动市场中,相比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鉴于此,现代各国均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等。其中,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恰宁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的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只是用工单位,但并不是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后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在劳务派遣的场合,劳动力的雇佣和劳动力的使用相互分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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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07
劳务派遣人员与接收单位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派遣公司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劳动者已经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不需要也不应该与接收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2-10-06
不需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个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0-06
不需要,劳动者直接与中介公司即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有别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不享受劳动合同所拥有的福利,可以的话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被中介在其中吃你一笔、、、、、
第4个回答  2023-03-29
没有本质区别。
与劳务公司签的合同,表明你成为劳务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成为你的用人单位,注意不是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应该给你缴纳社保,你派遣到用工单位承担工作。
你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与单位签订合同,你就直接成为单位的员工了。单位既是用人单位又是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