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齐某为某咨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为五年。但就在齐某上班刚满三年后,公司以减少营运成本为由辞退齐某,齐某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减少运营成本”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要求继续履行的,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