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签了3年合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裁人,我现在工作了1年零几个月,N是不是应该按1.5算。如果提前30天通知,应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个30天是从他下达书面通知开始还是从人事找谈话开始,如果直接裁掉,就补偿二个月的工资,那按照我的情况,基数就应该是3.5倍对吗
2.平均工资怎么算,是不是从本月开始往前推12个月的收入总和除以12。这个收入总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还有这期间还发放了年终奖,这个也算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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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提前30天通知我,补偿金=1.5*平均工资,直接裁掉,补偿金=2.5*平均工资,那常说的N+1,不就是说N表示工龄,我的工龄1.5,,如果提前30天通知我,那么补偿金N+1=2.5,直接裁掉补偿金N+2=3.5,这个到底怎么算呢,
2.劳动法上要求的是按照12个月的全部收入的月平均工资吗,我看我们的合同好像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算,如果劳动法要求是按照全部收入算,那我们的合同就违反了劳动法了
N+1, 加的1就是提前通知费,有提前通知就不存在这个+1,
这个补偿基数的认定跟所在城市有关,我所说的是深圳,深圳就是指全部收入,其他城市我没有发言权
就像据我所知加班基数的认定深圳也和有些地方是不一样的,具体认定你可以看你们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
我是无锡市的,我看劳动合同法旧的第二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是全部收入包括福利奖金之类的,但是新合同法没有找到有关的信息,是不是这个得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局呢
追答理论上是全部收入的,但是奖金的确定比较困难,所以一般的时候很难被认定,但是如果你是通过转卡发的就会被认定是
理论和执行总是有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