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临时雇佣工意外伤害的规定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农村的一个劳务中介.每天输出几十个劳务工. 前天塑料厂打电话要2个装卸工.以前也给他派过人. 填好派工单他们就去了.一开始就有一个工人出了意外. 从9米6的高栏车上网下拽安全网. 又一个工人不小心摔了下来. 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 我们派工单上说如果出现什么意外和纠纷. 由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协商解决. 单是现在用人单位不想拿钱看病. 要走法律程序. 我想问一下我们劳务中介又没有责任.又什么样的责任. 我们三家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希望看到的给个建议. 临时工马上就要动手术了. 他家庭挺困难的. 我们如果有责任 . 我想先给他拿点钱. 看病要紧. 拜托 拜托 谢谢

具体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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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5

只要在工作是出现的意外都按工伤对待的。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临时工的意外有相关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名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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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6

1、劳动法对临时雇佣工意外伤害,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也是按工伤处理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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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9

劳动法没有对临时雇佣工意外伤害的规定,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是按工伤处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劳务中介有没有责任,关键看你们是否有过错。三家的责任划分看各自过错的大小,或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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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5-29
如果要问你们劳务中介是否承担责任?这就要看你的劳务中介是纯粹的职业介绍还是劳务派遣中心,劳务派遣中心一般来说是由政府批准的、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由其派遣中心和派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各种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等,然后由劳务派遣中心向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实际用人单位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中心的一个工作岗位。而劳动者被派遣单位需向劳务派遣中心支付按民事合同约定的费用,期间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劳务派遣中心)承担法律责任,其经济责任的划分可以在派遣中心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
如果只是纯粹的职业中介机构,则劳动者被介绍到用人单位以后,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则应该由被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当务之急你们应该做好两件事情,一是抓紧时间筹备资金为受伤者治病,至于今后谁来承担资金费用,则按上面所说的责任划分来确定;二是抓紧时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般来说是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以保证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明白,从1996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就不再有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称呼,统一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上述解答希望对你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