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工伤员工是眼睛化学酸烧伤,治疗后左眼视力为0,右眼视力为4.9,目前左眼等待做角膜移植手术。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 请问“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怎么确认的?
到社保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