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有何不同?

请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有两段意思,按前段意思“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出个人工资(我是09年最后一天的工伤)紧接着第二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我不和当前计算月份比较,而为什么和前一年去比较,我要和前一年去比较自然也应该按前一年去平均12个月的工资了,不是吗?语言中没特别提示即是同期比较,怎么会取之前的某一年来比较呢?这自然不符合语言逻辑。相信《条例》原意也是同期比较。(我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我真不清楚为什么能和08年扯上关系!
我是09年最后一天出的工伤,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

1.你所说的《条例》是否就是《工伤保险条例》?
2.“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仅仅出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指的是当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出现过,一般是出现在各地市自己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一般是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为基数,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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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9
从提问看,你出工伤的日子是2009.12.31,补偿款是按照2008全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是这样吧。可能关键就在于2009.12.31前你是否已经计发了2009年12月的工资,如果是在2010年1月才计发2009年12月的工资的话(其实一般企业都是下月发上月工资的),那么按照条例,你的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应该是2008.12-2009.11,那么比较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实就是2008年全年的。
政府每年出台的职工或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都是按照整年度确定的,不会有同期比较的概念,统计局也出不来2008.12-2009.11的同期社平工资数据。
如果你在2009.12.31前已经领取了当月的工资,那么可能就可以按照2009年整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当月还没有领取工资,那么因为缺这2009年12月一个月的工作期和未领取工资,就会出现按照前一年度也就是2008年计算的情况,就要吃点亏了。追问

到底谁买单?《条例》中写的是“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不管怎样来理解辩解,并不是上年度的意思,如是上年度完全可以写“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条例》中又三处出现上年度都不是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例》中出现不出现“上年度”完全无关紧要吗?

追答

谁买单,意思是当地09年的平均工资较08年高,你认为应该按照09年的平均工资3倍计算吧。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纠结,最后一天工伤,09.12的工资就没有再发而进入了工伤程序,应该是这样吧。
其实已经回答得比较清楚了,全国和各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都是年度时期数,滞后一年这是正常的统计年度做法,其实啥经济数据不是这样?要拿出每个月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统计局要能做得到才行,没有非要找出08.12-09.11是肯定找不到这样的数据的,他们也没有。
至于要依据08还是09的问题,已经说了,如果你在工伤前领满了09年全年12个月的工资,是可以提出按照09年全年地区平均工资比较的;如果不是,那么相比较的平均工资只有08年的,原因同上,统计局没有08.12-09.11的数据。

追问

我完整的领到了09年工资,12份工资最高,年终奖一分不少。(其实我们企业是以11月25日至12月25日来计算12月份工资的)一年半后工伤鉴定,按工伤鉴定结果给付补偿金就到了2012年。为什么一直说09年统计数据没有出来,统计局吃干饭的2012年出不来09年的统计数据?

追答

既然你领到了2009年全年的工资,这样就好办多了啊。你工伤时间在12.31,12月工资期结束在12.25,这已经可以说明你前十二个月就是09年全年啊,这么长时间的询问,怎么你现在才说出这关键性的一点。
这样的话,你肯定应该按照09年的计算3倍。至于统计局没有当地2009年的职工工资数据,这是不可能的,肯定有的,不然国家统计局去哪里统计2009全国的职工平均工资。
你尽可以查询,找到当地的数据后,直接提请劳动仲裁(当然是自己的利益受损后),包括以后可能的法律诉讼,因为09年应该要比08年工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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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3-29
这其实很好理解的,工资是按你患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的,,你是09年最后一天也就晃12月份工伤,那你工资就是按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的。但如果你所算出来的工资高出了你患病那一年上年度(也就是2008年)的统筹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就按三倍算,就是说不能超高三倍,如果没有高出三倍就按实际平均工资拿追问

“这其实很好理解的……”就是说我自己加上“上年度”三个字就好了!但我不是《条例》颁布者啊?!!

追答

所谓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只能是一年算一次,都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你发生的工伤是09年,不管是差十个月还是差一天,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都是按08年算的。

追问

《条例》为什么不加“上年度”三个字呢?现在有歧义谁的错?您或者法律反复强调“我的本意是指上年度”有意义吗?

追答

这么说嘛,统筹地区职平均工资是一年一度的,你发生工伤是09年,发生工伤时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出来,所以只能按08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不加上年度也是按08算的

追问

补偿款刚刚给付,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出来?早在09年5月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就已经统计公布出来了啊

追答

09年5月份公布的是08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从来都是1至12月份的,哪有从当中统筹起的啊

第3个回答  2012-03-29
jjjj追问

回复 gtlxh1979:谁尽量不要去拿工伤的钱?伤残者还是工伤保险局(不要克扣贪污)?《条例》明确说:工伤职工本身是弱势,所以有疑问是要首先保证工伤职工一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