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有两段意思,按前段意思“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出个人工资(我是09年最后一天的工伤)紧接着第二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我不和当前计算月份比较,而为什么和前一年去比较,我要和前一年去比较自然也应该按前一年去平均12个月的工资了,不是吗?语言中没特别提示即是同期比较,怎么会取之前的某一年来比较呢?这自然不符合语言逻辑。相信《条例》原意也是同期比较。(我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我真不清楚为什么能和08年扯上关系!
我是09年最后一天出的工伤,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
到底谁买单?《条例》中写的是“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不管怎样来理解辩解,并不是上年度的意思,如是上年度完全可以写“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条例》中又三处出现上年度都不是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例》中出现不出现“上年度”完全无关紧要吗?
追答谁买单,意思是当地09年的平均工资较08年高,你认为应该按照09年的平均工资3倍计算吧。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纠结,最后一天工伤,09.12的工资就没有再发而进入了工伤程序,应该是这样吧。
其实已经回答得比较清楚了,全国和各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都是年度时期数,滞后一年这是正常的统计年度做法,其实啥经济数据不是这样?要拿出每个月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统计局要能做得到才行,没有非要找出08.12-09.11是肯定找不到这样的数据的,他们也没有。
至于要依据08还是09的问题,已经说了,如果你在工伤前领满了09年全年12个月的工资,是可以提出按照09年全年地区平均工资比较的;如果不是,那么相比较的平均工资只有08年的,原因同上,统计局没有08.12-09.11的数据。
我完整的领到了09年工资,12份工资最高,年终奖一分不少。(其实我们企业是以11月25日至12月25日来计算12月份工资的)一年半后工伤鉴定,按工伤鉴定结果给付补偿金就到了2012年。为什么一直说09年统计数据没有出来,统计局吃干饭的2012年出不来09年的统计数据?
追答既然你领到了2009年全年的工资,这样就好办多了啊。你工伤时间在12.31,12月工资期结束在12.25,这已经可以说明你前十二个月就是09年全年啊,这么长时间的询问,怎么你现在才说出这关键性的一点。
这样的话,你肯定应该按照09年的计算3倍。至于统计局没有当地2009年的职工工资数据,这是不可能的,肯定有的,不然国家统计局去哪里统计2009全国的职工平均工资。
你尽可以查询,找到当地的数据后,直接提请劳动仲裁(当然是自己的利益受损后),包括以后可能的法律诉讼,因为09年应该要比08年工资高。
“这其实很好理解的……”就是说我自己加上“上年度”三个字就好了!但我不是《条例》颁布者啊?!!
追答所谓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只能是一年算一次,都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你发生的工伤是09年,不管是差十个月还是差一天,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都是按08年算的。
追问《条例》为什么不加“上年度”三个字呢?现在有歧义谁的错?您或者法律反复强调“我的本意是指上年度”有意义吗?
追答这么说嘛,统筹地区职平均工资是一年一度的,你发生工伤是09年,发生工伤时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出来,所以只能按08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不加上年度也是按08算的
追问补偿款刚刚给付,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还没有出来?早在09年5月份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就已经统计公布出来了啊
追答09年5月份公布的是08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从来都是1至12月份的,哪有从当中统筹起的啊
回复 gtlxh1979:谁尽量不要去拿工伤的钱?伤残者还是工伤保险局(不要克扣贪污)?《条例》明确说:工伤职工本身是弱势,所以有疑问是要首先保证工伤职工一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