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有何不同?

请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有两段意思,按前段意思“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出个人工资(我是09年最后一天的工伤)紧接着第二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我不和当前计算月份比较,而为什么和前一年去比较,我要和前一年去比较自然也应该按前一年去平均12个月的工资了,不是吗?语言中没特别提示即是同期比较,怎么会取之前的某一年来比较呢?这自然不符合语言逻辑。相信《条例》原意也是同期比较。(我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我真不清楚为什么能和08年扯上关系!
我09年最后一天受伤,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是按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补偿的。我理解《条例》应该按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补偿。或按“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理解11个月的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补偿.法律上想表达“上年度”的意思加上“上年度”是对老百姓的不敬吗?!那《条例》为什么还有加的地方,有加有不加,逗着玩吗?不加表示上一年度,加了又表示什么?“上上年度”?;负伤是出在元旦停产检修期间,是单独考核的一块

这个理解起来,好像也是这么回事的,但是实际操作中,都是按上年度的标准来计算。追问

我应该怎样维权,行政复议已经打回来维持原实际操作。但实际操作不是法律,有简单的法律上诉渠道吗?
法律主张的是优先保障受伤者弱式群体的权利!

追答

这个估计有点难度的,因为大部分省份,都是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的。目前还找不到,针对这条的司法解释。

追问

没有司法解释,就不解释!拖一个小学生来解释。我们国家或者我们每个人的周围就不能法治一点呢?
已经有那么那么多的受伤弱势群体因这一条吃了亏!社保、工伤保险都是干什么的?挤榨受伤者的补偿款!你们为拿了弱势群体钱的人同声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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