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就我一个员工,想辞职,但是不知道该什么说?

我再这家公司做设计快一年了,去年决定搬家换地方工作。正好公司说七月份大概要搬到天津,我去年就跟公司打过招呼,说今年不想在这干了。
因为有工作交接的原因,今年我还是先来这上班,他一边找顶替我的人。但是招的人都不太理想,老板考虑说他们也就这么几个月了,再招人熟悉业务也要最少一个月,希望我能继续在他这干,底薪涨了五百块钱。我想着搬家也还有段时间,就先答应了。
可是经理说涨工资是他去天津考察的时候,也就是他不在的时候才开始给我涨,开始说4月初去,后来4月中旬才去,去了两天天又回来了,这些天一直都没再走,我不知道这工资到底是什么时候涨。
我一个人在这上班,都每个说话的年轻人在,每天经理跟我再公司,我们基本不怎么说话,但是老板老板娘人都不错,对我也挺好的,只是我们做的是设计方面的工作,一般休息都是周一到周五调休一天,一般公司有事的时候,我都不能随意选择休息时间,平常朋友相约出去聚会游玩什么的,我都和人家休息不到一天,跟男朋友也因为这个经常吵架,只要不是家里婚丧嫁娶,基本都是上面说的休息方法。我现在感觉交际能力都下降了很多。
真的特别想换个环境,当初来这上班就是觉得离我住的地方近,想慢慢熟悉周围环境,但是这里的发展空间实在不大,工资倒是还比较满意,可是我更希望大点的发展空间,本以为我能再坚持几个月,但是我觉得这样还是不好,一直压迫自己在这里,哪里都不去,感觉什么都做不了。。。
对了,还有,我现在住的地方到公司上班有一个半小时的路程,遇上堵车经常迟到,一般都是周六日不堵车,也会早到,我觉得公司就是不追究,我自己也说不过去,况且我看经理见我老迟到脸色也不好。

工资方面,我们是拿提成的,客户到了完成一定工期付了款我们才能拿到,底薪是每个月1号发,提成不一定。我现在底薪2500还有3000左右的提成没发,每次总想说,却总又说不出口,不知道什么时候是适合的时间,我看他7月份都不一定很痛快的把公司搬走,拖拖拉拉不知道要再等几个月,所以我想这几天说,让他最好下个月之前找到顶替我的人,但是,我又怕我说了 他不同意,我要硬走他不给我发工资,或者提成。。。
好纠结,拿不定主意,求神人帮忙!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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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8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2个回答  2014-04-21
看你的描述,应该是一家很小的家装公司?或者是做橱柜之类的局部装饰公司?
我觉得,既然你很久之前就已经跟老板打过招呼说想离职了,他也答应找人来顶替,但一直没找到这并不是你的责任。其次,他也提出过加薪来挽留你,但也一直没有落实。不论是从道义还是情理两个方面来讲,你都已经做到位了。是你的老板没有尽到他的责任。
向这种夫妻档的小公司确实很难说能有什么前途。你如果感觉自己在这边已经学不到更多的东西,不如果断走人。更何况这边的作息时间已经影响到你和男朋友的关系,这样更不好。树挪死人挪活,趁着年轻不要再犹豫,否则惰性上来后事情就更难办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4-21
就你自己啊,那还待着没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