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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属于
共同危险行为
和
共同加害行为
答: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共同危险行为
答: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
,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暂无共同危险行为的...
共同危险行为
和高空抛物的区别
答: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合谋或者同时进行的行为
,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因为涉及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需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醉驾、非法赛车等行为。而高空抛物则是一种危险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高空抛物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伤及路人或财物损失等。
共同危险行为
是无过错责任吗
答:
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
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答: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
名词解释
答:
共同危险行为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过错,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并且无法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和
共同危险行为
?
答: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
答:
两种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于,
共同危险行为
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须有
共同行为
,才构成共同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则只需受害人不明,不须有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
共同危险行为
中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可以免责...
答:
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为人最了解
共同危险行为
的产生和发展经过,因而有能力证明谁为加害人。总之,由于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有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这样,就不会对行为人强加某种不合理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的含义
答:
共同危险行为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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