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母亲(56岁)因为家里生活困难,在2007年7月----2008年12月入职大连一家公司,是属于家政的公司,负责在医院送药品的工作 ,工作时间是每天的下午17点 到第2天的早上7点30,每天工作14个半小时,每个月工作20天,共290个小时,工资只有800元左右,当时也没有想什么就入职了,但是工作到今年的12月,公司突然要求员工工作3天休一天,每个月工作300个小时以上!而且不加工资,我的母亲因为身体不好所以不干了,公司同意了。压了5天的工资也没有给,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和我母亲签合同,也没有给交任何保险,我也不懂相关的法律,我想请教专业的人士。
1.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2.我母亲去劳动仲裁可以告公司什么?
3.我母亲可以向公司要加班费吗?
4.还有什么是公司应该向我母亲支付的?
恳请懂这方面的人士帮帮忙(最好能详细一些 ,谢谢了!我会追加分的),不懂的朋友请你们高抬贵手不要复制别的答案。
321206gf 和stan99 两位网友的回答让我不知如何是好。
关于证据方面是不是应该公司举证?我记得在报纸上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