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有限公司职工补偿金计算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有限公司职工补偿金计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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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您描述的事实不清楚,朋友们无法通过简单的事实来对您的问题提供个人的意见以及帮助。

第二: 仅仅根据上述事实,我尝试着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下:

1 、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改制。由国有变为国家参股,股东发生了变化。

2、 股东发生了变化,企业性质没有变化,依然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

3、 公司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涉及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支付一个月工资是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的还有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合法和非法而有所区别。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 劳动合同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 三十六条 三十九条 四十条 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 如果相关主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单位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和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你们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您描述的事实不清楚,所以我的回答可能和您的实际意愿大相径庭。以上意见只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角度提出的个人意见。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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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2
第一,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需要支付劳动者任何的经济补偿。
第二,此类改制基本都是按照当地政策执行的,需要得到政府的审批,通常来讲,企业对职工的安置和补偿,都会给予比较优厚的待遇,以便于通过政府的审批。具体补偿金标准,取决于政府的态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此前有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文件,均与现行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并不具备遵照执行的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3-19
1、国企改制为参股职工补偿金计算,应该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l号)
第3个回答  2009-03-07
没看明白你讲的意思,职工被买断工龄了?
第4个回答  2009-03-08
这个没法律依据,完全是靠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