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入职,在2010年9月离职,离开3个多月,在2011年1月还是重新回去工作,至今继续工作,可以要求单位补2008年3月--2010年9月和2011年1月至今的社保吗?现未离职,单位有理由拒绝不补我2011年以前的社保,合理吗?单位给我的理由是第一次入职时签过一份不购买社保(当时是一张表,很多人都签了同意不购买的那种),而现在要求补回,单位确以工资里已向我补贴社保现金补贴,但我不知道的,因为工资给我签名时只有工资总额,有很多项是空白的。但单位是没有工资单提供给我。所以我也无办法追究到,所以想了解,因至今单位是没有为我买过一个月的社保,请问2011年前的还有可以要求补缴吗?有签劳动合同的,但没给我,出资是发现金,现在跟单位的关系很僵,我想提出离职
就算帮我补缴,也能要求我返还所谓的社保补贴吗?但前提是我不知情是有这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