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对方没有给我合同算不算违法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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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4

第2个回答  2018-11-13

这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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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9-23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其第35条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弥补该缺陷。但劳动者只要注意收集自己从何时进入单位工作的证据即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也不怕用人单位赖账,劳动者可以曲线救国:你去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如果用人单位强硬到底,你就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只有乖乖地拿出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关键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目前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大环境下,劳动者应当“留个心眼”!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4个回答  2014-06-16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其第35条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其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弥补该缺陷。但劳动者只要注意收集自己从何时进入单位工作的证据即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也不怕用人单位赖账,劳动者可以曲线救国:你去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如果用人单位强硬到底,你就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只有乖乖地拿出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关键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目前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大环境下,劳动者应当“留个心眼”!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