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0年8月份到社区医院(事业单位性质)放射科参加工作至今,已整整有18年,2013年之前一直没和我签过合同。单位从2004年10月开始给我买医保,2012年4月份才开始买社保,2013年10月新任社区主任才和我签合同,期限为一年,所以近几年每年都签的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现在一年期限即将到期,主任打算将我交到劳务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我不愿意签劳务派遣,又如果单位也不愿意再和我续签合同,我将能拿到哪些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不是有一条说,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论上说我现在属于永久合同工,那么后来给我签的1年期限合同有效吗?
另外,我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参加工作开始到给我买社保之前,这段时间未给我买社保的经济补偿?
连续工作十年,你要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才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可以要补偿,不过是和单位协商,时间太久仲裁时效已经过了
那社保呢?我参加工作12年后才开始给我交社保,我有权要求补偿这12年的社保吗?
追答可以和单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