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工签劳务派遣的问题!

本人从2000年8月份到社区医院(事业单位性质)放射科参加工作至今,已整整有18年,2013年之前一直没和我签过合同。单位从2004年10月开始给我买医保,2012年4月份才开始买社保,2013年10月新任社区主任才和我签合同,期限为一年,所以近几年每年都签的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现在一年期限即将到期,主任打算将我交到劳务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我不愿意签劳务派遣,又如果单位也不愿意再和我续签合同,我将能拿到哪些补偿?

单位不续签或者让你签劳务合同,都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劳动合同法》中不是有一条说,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论上说我现在属于永久合同工,那么后来给我签的1年期限合同有效吗?
另外,我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参加工作开始到给我买社保之前,这段时间未给我买社保的经济补偿?

追答

连续工作十年,你要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才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可以要补偿,不过是和单位协商,时间太久仲裁时效已经过了

追问

那社保呢?我参加工作12年后才开始给我交社保,我有权要求补偿这12年的社保吗?

追答

可以和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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