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事做放假,不给工资是否合理

公司没有事做,从09年八月开始每月放一周有薪假,一直到09年12月为止,12月份是12月26日到2010年元月3日放了一共九天的有薪假,除了元旦和周六周日,公司一共放了四天假。一员工是12月24日入职开始上班,24,25日上了二天班以后公司就放假了,现在发12月份工资,公司就只给了该员工二天的工资,另外四天就不给,是否合理?

1、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单位的做法的违法的,维权的途径有三: ——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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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7

公司放假不给员工工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