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事做,从09年八月开始每月放一周有薪假,一直到09年12月为止,12月份是12月26日到2010年元月3日放了一共九天的有薪假,除了元旦和周六周日,公司一共放了四天假。一员工是12月24日入职开始上班,24,25日上了二天班以后公司就放假了,现在发12月份工资,公司就只给了该员工二天的工资,另外四天就不给,是否合理?
公司放假不给员工工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