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劳动法裁员补偿问题?

我是08年8月入职,合同是三年的,现在因为公司生产出现严重困难所以必须要裁员,但是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请问到现在我应该拿到多少补偿金,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给我代通知金呢,如果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应该是多少呢?
离职日期为10年1月31日,如果没提前一个月通知,需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在新劳动法中第几条有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作为提前30天通知补偿(代通知金),法律是允许的。
你一共可拿到:
1、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前的上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一个半月的工资(以解除前12个月工资平均价为标准)(实际工作时间为一年5个多月)
  以上两点是基于依法裁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若是非法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则要支是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即上边的第2项要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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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8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按照你上个月税前总工资的标准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相当于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个回答  2010-01-28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公司如果证明自己确实是公司生产出现严重困难所以必须要裁员
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的是:单位没有选择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就是选择支付一个月工资(上月工资)的形式通知你,还有就是第三款,是跟你协商未果。

二种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的是:必须要书面证明公司有上述情况和程序,不然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合法,本次依法你最多能获得1.5个月(是你09年1月31日-10年1月31日12月工资的平均工资)+1个月(是相当于代通知金,是09年12月份的工资)=2.5月工资
当然,如果公司违法的话,就理当别论。
补偿金的有关规定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1-27
08年8月到10年1月

需要看几号了

如果离职的日期(几号)晚于你的入职日期(几号)那就需要给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反之,就是一个半月的补偿金

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1-28
不是新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可以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