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于4月底进入公司。应该在最晚5月底给我签合同上保险的吧。所以公司通知签合同。我就去了。但是我发现合同是空白合同。不让我们写内容。只让签字。我拒绝了。之后拖到8月中旬。公司又通知没签合同的人都去签合同。这次我又去了。这次的合同让我们写内容了。但是是在一个人事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她拿着一篇样稿念,我们照她念的写。我提出很多问题,她都拒绝回答。包括合同上没有具体工时,具体休息日,具体岗位,具体加班费,具体工资数。都没有。。我又拒绝签了。而且用录音笔把现成整个过程录音了还把一份签好的合同分页照了相。但是之后快到月底的时候公司给我邮寄了一份“员工旷工告知通知书”EMS快递的外皮上是这么写的,通知书标题也是这个。但是内容却是“某某同志。请你于8月30号前来签合同,如果不签就按相关规定辞退你”。后来我去找人事经理理论。他也暗示如果我不签就做假考勤说我旷工辞退我。。。因为公司从来不给我们看考勤,也不给看工资条。所以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出勤。。没办法。。。就补签了合同(合同内容和我8月中旬拒签时一样,没有具体的工时等内容)。而且合同最后他还让我写了5月底的时间。。。我想知道我要打官司能打这个合同无效吗。从5月底到8月底的双倍工资还能打出来吗。。现在公司给我放大假。不让我上班。。。很无奈。。
- -问题是他威胁我签的合同呀。。。不能算无效吗。。。

而且他签完合同没给我留一份。

可以。
1、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
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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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6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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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9-22
首先,需要说明你既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签订时间是5月底。那么你已经丧失了以未签劳动合同的理由申请2倍工资赔偿的机会。
其次,你要打官司证明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不是你的本意,这很困难,基本上你没有可能会打赢,因为你没有足够的让法官认可的被胁迫的证据。
最后,给你几点建议:
1、今后遇到这一类的事情,要懂得在一边搜集证据的同时,有勇气和公司交涉,这是要有技巧的,我绝对不是建议你和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我的话点到为止,我相信你的智慧……
2、学会忍,打工只是年轻人步入社会了解社会的第一步,如果你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一个打工者,那么你的进步空间就很有限了,我建议你今后发生类似的事情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公司的不同领导的位置,你会如何应对?学会沟通,学会换位思考。你就再也不会为这一类问题苦恼。
3、我还得说说你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在你们公司,如果把职工比作抗日时期的劳苦大众的话,那么他们就是那个时代的汉奸……我看你们老板用错了人哦,他们理应是春风化雨,可…………
说这么多是为了你能看开这件事情,在你人生的旅途,它是一粒灰尘而已,挺起胸膛向前看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8-27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签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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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1
  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便是有效的。
  用人单位没有按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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