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4月底进入公司。应该在最晚5月底给我签合同上保险的吧。所以公司通知签合同。我就去了。但是我发现合同是空白合同。不让我们写内容。只让签字。我拒绝了。之后拖到8月中旬。公司又通知没签合同的人都去签合同。这次我又去了。这次的合同让我们写内容了。但是是在一个人事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她拿着一篇样稿念,我们照她念的写。我提出很多问题,她都拒绝回答。包括合同上没有具体工时,具体休息日,具体岗位,具体加班费,具体工资数。都没有。。我又拒绝签了。而且用录音笔把现成整个过程录音了还把一份签好的合同分页照了相。但是之后快到月底的时候公司给我邮寄了一份“员工旷工告知通知书”EMS快递的外皮上是这么写的,通知书标题也是这个。但是内容却是“某某同志。请你于8月30号前来签合同,如果不签就按相关规定辞退你”。后来我去找人事经理理论。他也暗示如果我不签就做假考勤说我旷工辞退我。。。因为公司从来不给我们看考勤,也不给看工资条。所以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出勤。。没办法。。。就补签了合同(合同内容和我8月中旬拒签时一样,没有具体的工时等内容)。而且合同最后他还让我写了5月底的时间。。。我想知道我要打官司能打这个合同无效吗。从5月底到8月底的双倍工资还能打出来吗。。现在公司给我放大假。不让我上班。。。很无奈。。
- -问题是他威胁我签的合同呀。。。不能算无效吗。。。
而且他签完合同没给我留一份。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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