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保密协议,这样竞业禁止生效吗?

就业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只公司有留存,我手里没有,我主动离职后没有给予竞业禁止的补偿,协议中我记得也没有补偿,请问该保密协议生效吗??
我主要想知道竞业禁止生效吗?

竞业禁止无效,没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赔偿金,以及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条款也就失效了。

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竞业限制可以签,只是公司是要支付补偿金的,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协议。补偿金的标准各城市有自己的规定。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

扩展资料:

竞业禁止的生效条件之一: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生效条件之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生效条件之三:竞业限制约定要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禁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1)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是不一样的,只要你签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符合生效要件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部分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视为部分无效。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双倍计算。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双倍。

  (3)你可以主张:补发双倍工资差额

  (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补充回答:
  首先,楼主要明白,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协议。通过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有效的限制董事、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职业选择,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在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是维持公司竞争优势,限制竞争对手出现的有效形式。

  其次,竞业禁止的生效条件之一: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生效条件之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生效条件之三:竞业限制约定要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你们约定的内容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那么该竞业禁止条款是不生效的。
  即使用人单位起诉,诉讼过过程中你也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那么你还是能胜诉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2
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是不冲突的。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单位违法的情况,不影响保密协议单独生效。
所谓协议是当事人签的,当事人应当各执一份,所以单位不给你留存一份,是不应该的。但这协议如果是你自己签的,你认可的,这个保密协议还是生效的。协议中如果没有补偿的话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按法律规定由法院认定补偿,你需要尽保密义务。二是对方坚持不给补偿,你则无须负保密义务,即竞业禁止不生效。
第3个回答  2010-07-22
不仅不生效,你还可以要两倍工资,如果对方要求你禁业,你要求他给付相应赔偿,保密协议保密又没补尝,不合规定,只是用来吓你的。你大胆远走高飞吧,天空这么大,任你飞黄腾达。
第4个回答  2010-07-22
1 具体要看保密协议的内容 :竞业限制无补偿的不生效,;保密协议的前提是在一般劳动关系保密的基础上对涉密岗位人员的特殊保密要求,无补偿之必须;
2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