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学校餐饮公司签了合同,不给我那份合同,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

我在学校食堂搞了一个档口做吃的,与餐饮公司签了合同,但合同餐饮公司两份都拿走,没有给我那一份合同,问餐饮公司要合同一拖再拖,就是不给,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合同有用吗?是合法的吗?有效吗?

合同签订后没给依然有效。
1.只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2.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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