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3年6月25日与1名员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现在公司因为工作需要,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依然是深圳市,且离原工作地点路程15分钟左右的路程(走路)。现在员工不同意变更,说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且没有对员工的生活和家庭产生影响,属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可以合法解除。公司准备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外,还需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想问问各位,公司到底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实际上公司根本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吗?
追答请您看我上面说的,这是员工不胜任工作,不服从安排,过错在于员工。
因此,公司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