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地点变更

公司2013年6月25日与1名员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现在公司因为工作需要,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依然是深圳市,且离原工作地点路程15分钟左右的路程(走路)。现在员工不同意变更,说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且没有对员工的生活和家庭产生影响,属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可以合法解除。公司准备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员工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外,还需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想问问各位,公司到底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6-09
[案例2] 王某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该公司总部设在市中心,另在郊区有两个销售部。 王某进入公司后一直在总部工作。2005年,公司通知王某,由于第一销售部刚接到某大型小区的房屋销售任务,急需增补销售员,决定调王某到该销售部工作。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总部工作,现在调到分部,属于变更工作岗位,自己有权不同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异议。公司则认为,调动王某纯属公司内部合理的人员调动,完全合理合法。 公司和员工谁更有理呢? 王涛:王某对调到分部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工作岗位的理解是错误的。王某的工作岗位就是销售员,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另外,工作地点的变化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要看公司与员工在当时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工作地点的。如果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总部,则公司将王某调到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王某协商一致。如果仅约定北京市,我认为这样的调动属于公司管理制度的范畴,公司是有此权利的。 张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工作地点。如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在本案例中,虽然王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我认为这样的调动仅属于工作地点的变动,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对王某的调动是从市中心调到郊区,仍是限于同一个城市。在一般情况下,我认为这种变动不必征得王某的同意,除非当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不过公司将王某调到分部,毕竟或多或少会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公司可以考虑提供一些交通、生活补贴,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贾富春:《劳动法》第17条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地点变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协商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例中,首先要看王某与公司是如何约定的。正如王涛女士所说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仅是北京市,则公司对王某的调动属于用人单位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的正常范围,不必一定征得王某同意,除非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仅限于北京总部等。其次,如果劳动合同就此没有约定,则要看公司的调动有没有合理性。比如说不能单方面将员工从北京市调到上海市等,应综合考虑工作调动的远近,上班的交通等。
第2个回答  2014-06-09
我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依然是深圳市,且离原工作地点路程15分钟左右的路程(走路)。

这并没有在生活上给员工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十几分钟时间而已。此种微小的变化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现在员工仅仅以此为由就不同意,
公司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追问

那实际上公司根本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吗?

追答

请您看我上面说的,这是员工不胜任工作,不服从安排,过错在于员工。
因此,公司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