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8-24
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1-05-30
首先,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当年签定过一次劳动合同,在2009年时你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公司应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拖欠你的社保和工资,你可以随时以此为理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
1)补缴社保,如果造成损失,一并给予经济赔偿;
2)足额支付3至5月工资;
3)支付2000年6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个月月均工资;
4)支付2008年1月1日至今的经济赔偿金,7个月月均工资。
请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3个回答 2011-05-30
以公司不给交纳社保,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