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规定的生活费的详细条文

我要比较全面的。就是那个“由于单位方面的原因无法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要详细全面的法律条文。有的帮忙回复下,谢谢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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