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3000万,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营业(销售)收入0.5‰”=3000×0.5%=15万元

税前扣除15万元,纳税调增25万元(40-15)。

注1:此处之“业务招待费”,乃是计入各科目之“业务招待费”,并非专指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有人问: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尚未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年并未影响损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这个问题看似规定不清,其实不难回答,答案是:这个问题原本不会存在。因为构成一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有一个前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必要支出”,业务招待费对于在建工程来讲,并非“上述必要支出”,原本不应当计入在建工程。

注2:上述“营业(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基数还包括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拓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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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营业收入3000万元,最多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都金额为3000×5‰=15万元。而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按照60%计算,需要扣除40×60%=24万元,超过了15万元,所以最多只能税前扣除15万元。

第2个回答  2019-11-12
企业收入3000万,发生招待费40有点高,但不超标。
第3个回答  2019-11-12
什么问题呢?
第4个回答  2019-11-12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60%=7.2万
3000*0.5%=15万元
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