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的部分员工是挂名在我们分公司的,工资由总公司发放,社保是我们分公司缴纳。

这种情况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弄?个税申报需要申报这几个人么?

员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发工资,可能分公司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税收业务发生,就在总公司给他交个税和保险,理论上工资,个税和保险要一地统一,总公司要给做工资。

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另,据国税函1996 602号规定第三条,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认定: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 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据此,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代扣之税款。

3、结论:应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还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定。因此,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扩展资料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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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8
您好!如果员工雇佣关系在于总公司不在分公司,则由总公司办理申报,分公司主要申报自身雇佣员工部分,如果分公司没有自身雇佣员工,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在分公司的税费中认定中进行相应设置,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社保在分公司缴纳的个税是要申报的,账务处理和自己分公司的员工一样,另加一笔款项的内部往来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11-20
应该是哪里用工哪里报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