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1号提出辞职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当月9号被批准辞职,当月12号到企业入职,请问原单位与新单位的当月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原单位和新单位在当月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方面有以下规定:
原单位:
1、您在当月1号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您的劳动关系在提出辞职后30日内解除。也就是说,您在原单位的最后一天应该是当月30号(不含当天)。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在原单位的工资应该会在当月30号前结清。
3、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您在原单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新单位:
1、您在当月12号到新单位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后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因此,您在新单位的工资应该在下一个月的某一天发放。
3、用人单位应当在您入职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总的来说,您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规定。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