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辞退

签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工作三周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且没有提前通知,在沟通公司以8月30日一安装工作的安装慢为由,8月31日与9月1日正常派发安装工作,9月2日休息,9月3日被人事通知辞退,请问能索赔吗?

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一样,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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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3

首先你没有说明白你说的合同是只有三个月,还是说试用期三个月?要是三个月合同期是二年以上的。要是只是签了试用期的合同,法律是视为试用期就是合同期,这种是没有试用期的。可以要求补偿,但只有半个月。要是合同期是二年以上的,还在试用期是没有补偿的,但需要单位说明原因,不过这个怎么说,法律规定是得说明很清楚的原因,但用人单位想炒人还是很容易想办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追问

只签约了“试用期”合同 期限是三个月,今天签了一个辞退说明,原因写着“不符合录用条件” 入职时并没有签明确的考核条件和录入条件等书面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是公司得自己举证?如果没签录用条件书面说明公司是不是就无法举证?

追答

只签试用期的合同,就是视同为合同期,没有试用期,可以要求有半个月的补偿。要是不给你可以给他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最后一行。如果他不给那就直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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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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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03
试用期期间 双方都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