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没有和打工者签劳动合同和未交养老保险

你好!我是2014年8月17日到这单位上班,面试时说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我是驾驶员应聘的是驾驶工作)到2014年12月8日通知我不要我在这里上班了(还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原因是我出了开车还要做办公室里打杂的事,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可以找这家单位赔偿我吗?谢谢!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就补缴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补偿事项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2-12
这种情况很多,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有良心的老板是会给予一定赔偿的,但很多老板不会赔偿,你只能到劳动局投诉或者起诉法院了,但不一定会解决问题,看开点就是了,不要为此伤了自己的精神,也叫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第2个回答  2015-11-10

    可以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和补交养老保险。

    《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