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2005年底进行了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改制时,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未离开选择进入新公司的职工,企业以其补偿金的数额入股,并全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现在已经是民营性质。 请问:1、改制前后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如:1980年入厂的老职工,现在的工龄是28年还是3年?再签合同时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中,“累计工龄”是指本单位累计,还是以前从事过工作的所有单位的累计? 请详细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