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工资被迫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我在单位干了两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合同,也没有买社保,18年7月份单位突然口头通知我下个学期不要再来了,单位领导又骗我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我拒绝了,八月份开学,我也没有在上班了,后来六月份七月份工资也不发给我,一直拖欠到19年元月份,后来我不得不在他们发来的离职申请书照片上签字,他们才把六七月份的工资发给我

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所谓被迫写离职申请,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之说不成立,主动申请离职是自主行为,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43.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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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22
离职申请书就是个套路,这是个被伪装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字就中招!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证据保管在公司,可能你连哪天辞职的都不知道,工资可能都不会给你发。正确做法应该是天天收集上班证据,通过邮寄方式给公司发辞职通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有违法行为那就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