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其附属设施条款?

如题所述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筹集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八)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九)其他有关共有和共管权利的重要事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对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和参加表决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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