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是物权法理论核心问题。即,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流派之争。
你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也有所研究吧?
我这里简单谈谈。
根据中国法(通说-债权形式主义),你的问题结论:
1. A房与B钢琴的所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
A房登记时,B钢琴交付时。
2. 假设房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合同撤消后,所有权自然回复为甲。但是,对于A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甲有权向登记部门提出更正登记。对于B钢琴,甲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
但是,若在物归原主之前,乙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第三人又是善意时,可发生善意取得。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4921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