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第47条的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如何取证?

劳动法的第47条的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公司每次发工资前都有一个工资条,没有标明是几月份的,而且打到银行里的工资都是扣完险之后的实得工资。我想请教下如何得到离职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证据?谢谢!
公司打入我工资卡上的钱,这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累计银行进账单)是从我的存折上看还是让银行给打一份单子呢?社保在我的工资单上有显示,应该不用去劳动局打单子吧!

如果有银行流水;就按照银行流水计算。
如果有个人所得税,加上个人所得税。
你最后的月工资是:实发工资(银行卡打入的钱)+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
按照实发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实发工资为4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3500)(1-3%)= 515元;税前工资=税后工资+税金=4000+15=4015元
然后根据交税钱的工资4015元再计算应发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占印发工资暂定的比例为18%。
则应发工资(1-18%)=税前工资。
应发工资=4015÷(1-18%)=4896元。
应发工资为4896元.
这只是个简单的例子。大概的算法就这样。
计算出12个月的工资,再加起来取12个月平均值就是你要补偿的平均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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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3
你好,单位有举证证明你工资所得的责任,如果他举证不能,则员工所主张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会被支持,即便员工没有证据证明。祝好运!追问

因为我去年的工资不等,按您说的也就是我可以不用去找前12个月工资的证据,公司会举证,是吗?

追答

没错,单位得举证证明你的工资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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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3-23
(12个月的累计银行进账单+12个月的社保自缴部分)/12*赔偿月份
呵呵,是的。
第3个回答  2013-03-23
工资单、税单、社保。
工资单+银行卡单+税单+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