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第47条的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公司每次发工资前都有一个工资条,没有标明是几月份的,而且打到银行里的工资都是扣完险之后的实得工资。我想请教下如何得到离职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证据?谢谢!
公司打入我工资卡上的钱,这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累计银行进账单)是从我的存折上看还是让银行给打一份单子呢?社保在我的工资单上有显示,应该不用去劳动局打单子吧!
因为我去年的工资不等,按您说的也就是我可以不用去找前12个月工资的证据,公司会举证,是吗?
追答没错,单位得举证证明你的工资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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