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请问补缴有没有时效?

2008年3月入职,在2010年9月离职,离开3个多月,在2011年1月还是重新回去工作,至今继续工作,可以要求单位补2008年3月--2010年9月和2011年1月至今的社保吗?现未离职,单位有理由拒绝不补我2011年以前的社保,合理吗?单位给我的理由是第一次入职时签过一份不购买社保(当时是一张表,很多人都签了同意不购买的那种),而现在要求补回,单位确以工资里已向我补贴社保现金补贴,但我不知道的,因为工资给我签名时只有工资总额,有很多项是空白的。但单位是没有工资单提供给我。所以我也无办法追究到,所以想了解,因至今单位是没有为我买过一个月的社保,请问2011年前的还有可以要求补缴吗?有签劳动合同的,但没给我,出资是发现金,现在跟单位的关系很僵,我想提出离职
就算帮我补缴,也能要求我返还所谓的社保补贴吗?但前提是我不知情是有这项补贴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社保可以在退休的时候,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之前没有社保帐号,也是不能补缴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缴社保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06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能保持保险费率的相对稳定。但这一优点是以基金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为前提的。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在制度运行初始就要求较高的费率;

二是基金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如果基金运用得当,不但社会保险制度能从中受益,而且整个经济将由于基金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基金不能保值增值,这一制度比随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3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你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10-26

没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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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