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 48 小时内「死掉」,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

题主你提到的这可是最近某乎问答平台的榜首话题,虽然是旧闻,但热度依然不减,说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大家对工伤以及时间界定存在很大争议。

我来给大家简要的说下题中提到的这个事情,据相关新闻报道:2021年3月 ,哈尔滨某供热公司值班门卫马某,在凌晨值班过程中突发头疼,接着被送到医院抢救,几小时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为了工作在外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马某妻子需要做出决定:48小时内拔掉氧气管,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最终妻子等到了女儿回来,共同决定拔掉氧气管,让马某临床死亡,此时距马某住院超过了61个小时。最终,马某的死亡被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接着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这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薄情的一面,很多网友看到这件事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层面讲,这的确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的定义是“心肺死亡”,但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心肺功能即便丧失了,还是能通过呼吸机等先进的医疗设备可以维持生命,“脑死亡”的说法也就出现了,但是脑死亡只能延长死亡时间,不可恢复,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把“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包括题主提到的案件,丧失心肺功能,法律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人社局和法院不支持工伤认定完全法律规定

有人说,也有很多超过48小时被判定为工伤的案件,但你要知道,那些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法律都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来随便更改,那就没有标准了,法律也就失去了该有的作用。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中,就是这个“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最难关卡,所以也就有很多像马某这样的案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为时间的问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在2019年也做过答复,大致意思是在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现阶段国情,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社保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所以才做出了这个规定,而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保渠道给予保障。

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这个限制,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足,其实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肯定会引发分歧和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也要高度重视,努力完善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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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3

近日,一则新闻冲上热搜,引起众多网友的讨论。

48小时内没“死”,工伤就不赔?

马臣(化名)是一家供热公司的门卫。

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收发室值夜班时突发脑出血,经120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陷入脑死亡状态,只能依靠呼吸机来维持生命体征。

此时,出于希望远在外地的女儿能见上父亲最后一面的考虑,马臣的妻子并没有立刻拔掉呼吸机。

但谁也没想到,就因为这一选择,马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家人也失去了原有的工伤赔偿。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规定:

而马臣是在61小时后拔掉呼吸机死亡,超过了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所以不予赔偿。

这样的结果,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仅有一份社保傍身,真的能在风险来临之时“稳若泰山”吗?

单位为每位员工缴纳的社保,其实就如同严冬里的一件“保暖衣”,是必要的,也是基础的。

但其实,要想真正御寒保暖,还是得为自己添件大衣:

1、摔跤骨折、车祸溺水等意外风险——意外险

生活中,意外随处不在。

而意外险以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每个人都应备上一份。

2、癌症等大病风险——百万医疗险&重疾险

现如今,重疾的发生率呈现年轻化的趋势,谁也不想因一场大病,掏空家里的积蓄,甚至欠下一屁股债,或者因没钱治病而不得已放弃治疗。

因此,预算有限的朋友,可以优先买上一份百万医疗险,几百元就可获得几百万的保额,报销治疗期间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有些还提供了住院垫付等增值服务,解决了没钱治病的忧虑。

3、不幸身故对家庭造成的打击——定期寿险

不管是因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它都能赔付,没有“48小时”之限,赔付的钱可以用来偿还家庭遗留的房贷、车贷等债务,还可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延续爱与责任!

打工人,每天不仅要面对来自工作的压力,家庭的压力也时刻扛在肩头。

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上有4个老人,下有两三个孩子,压力可想而知。

在赚钱养家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为自己的身体和未来配上全面的保障,避免生活被意外和疾病所打乱,也能毫无后顾之忧的去放手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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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6-17
有时候,政策就是这样,执行的人也只能照执行,确实很无奈。
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不应该完全以抢救时间来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为何是48小时,而不是24小时,又或者是更长时间呢?这主要是因为48小时是参考了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但抢救过程复杂,简单地以48小时为界,实在是有失人情味,与道德观念相违背,从感情上来讲,也不尽合理。
我觉得吧,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
是否认定工伤,应当回归“工伤”认定本身上来,只要劳动者因从事工作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
第3个回答  2022-06-27
有时候,政策就是这样,执行的人也只能照执行,确实很无奈。
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不应该完全以抢救时间来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为何是48小时,而不是24小时,又或者是更长时间呢?这主要是因为48小时是参考了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但抢救过程复杂,简单地以48小时为界,实在是有失人情味,与道德观念相违背,从感情上来讲,也不尽合理。
我觉得吧,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
是否认定工伤,应当回归“工伤”认定本身上来,只要劳动者因从事工作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3-05-23
题主你提到的这可是最近某乎问答平台的榜首话题,虽然是旧闻,但热度依然不减,说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大家对工伤以及时间界定存在很大争议。
我来给大家简要的说下题中提到的这个事情,据相关新闻报道:2021年3月 ,哈尔滨某供热公司值班门卫马某,在凌晨值班过程中突发头疼,接着被送到医院抢救,几小时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为了工作在外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马某妻子需要做出决定:48小时内拔掉氧气管,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最终妻子等到了女儿回来,共同决定拔掉氧气管,让马某临床死亡,此时距马某住院超过了61个小时。最终,马某的死亡被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接着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这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薄情的一面,很多网友看到这件事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层面讲,这的确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的定义是“心肺死亡”,但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心肺功能即便丧失了,还是能通过呼吸机等先进的医疗设备可以维持生命,“脑死亡”的说法也就出现了,但是脑死亡只能延长死亡时间,不可恢复,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把“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包括题主提到的案件,丧失心肺功能,法律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人社局和法院不支持工伤认定完全法律规定。
有人说,也有很多超过48小时被判定为工伤的案件,但你要知道,那些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法律都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来随便更改,那就没有标准了,法律也就失去了该有的作用。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中,就是这个“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最难关卡,所以也就有很多像马某这样的案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为时间的问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在2019年也做过答复,大致意思是在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现阶段国情,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社保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所以才做出了这个规定,而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保渠道给予保障。
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这个限制,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足,其实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肯定会引发分歧和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也要高度重视,努力完善这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