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3-24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申请仲裁的话,会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2个回答 2012-03-2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在用人单位安排您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没有侵害您的利益时,有关部门一般不会支持您的赔偿要求。
第3个回答 2012-03-23
违反了,没有实际收入损害一般不会赔偿,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要给2倍工资
第4个回答 2012-03-23
这种情况很多,估计劳动局也管不着!有时候可能两个公司的属地都不是在一起了,法人也不是同一个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劳动局管不着,而且以前公司如果已经注销,你就找不到被告主体!
建议你要找出这两个公司的关联性,比如股东、董事成员登记表。搬迁公司后,一些东西还源用以前的,也是证据。
在转到新公司的时候,你去主张权利比较合适,这个时候估计效果都不大了!老板肯定考虑到了这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