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想在合同内标注:若因公司需要岗位发生调整,薪资随岗位变动而调整。若员工不接受公司安排的职位,则视为主动离职。我觉得这不符合劳动法,但是领导一意相加上去,为了避免一些员工因能力不足降薪不行,到最后辞退公司还要赔偿的问题。请问这句话是否合法,能否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