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共同危险

如题所述

共同危险是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对船舶、货物和预期运费构成的共同威胁。船货以及运费遭遇共,危险是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之一。如空船遇到海难时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船上物件,为抢救船上所载某一种货物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均不构成共同海损。因为这种危险并未造成对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威胁。

基本内容
共同过错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均具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既可表现为共同故意,也可表现为共同过失。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数个违法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一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此种情况下,区分连带责任人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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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1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同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质上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但两者存在很多的区别,包括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有不同,那么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何呢?江西律师搜集了相关的资料,为您详细分析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欢迎阅读!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审判实践中,由于侵权主体的多数性、侵权行为存在危险性、需承担连带责任等共性的存在,使得部分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