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在工伤期间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多种赔偿。

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在发生工伤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不报的可以在发生工伤一个月后自己向劳动局申报;

二、构成残疾的,认定工伤后再申请评残。

三、根据伤残等级向劳动局申领工伤待遇(买了社保的)或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赔工伤待遇(没有买社保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医药费、停工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等,

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评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数额计算。如关于工伤待遇与单位协商不成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数额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扩展资料:

案例:

朱某来自江西,今年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宁波北仑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

上月底的一天,朱某在上班时被一根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

为此,朱某要求进行工伤鉴定,但工厂认为,朱某属于劳务公司的人,而企业只是用工单位,工伤鉴定应由对方负责申请。但劳务公司认为,朱某是工作时在车间受伤,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于双方互相扯皮,影响朱某的治疗和权益维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工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务派遣工受伤,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7

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多种赔偿。

1、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在发生工伤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不报的可以在发生工伤一个月后自己向劳动局申报;

2、构成残疾的,认定工伤后再申请评残。

3、根据伤残等级向劳动局申领工伤待遇(买了社保的)或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赔工伤待遇(没有买社保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医药费、停工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评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数额计算。如关于工伤待遇与单位协商不成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4、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将通常上的“单位”与“职工”之间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职工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事情时有发生。其实法律对各方权利规定非常明确。

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员工平等的享受和所有劳动者一样获得足额工伤赔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宁夏新闻网-被劳务派遣期间受伤工伤赔偿该由谁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1.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工作时造成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在有医院开具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